别再医闹,来法院吧

别再“医闹”,来法院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由李克强总理在年7月31日签署发布,并于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醒大家:“医闹”要坐牢了!!

?不能“医闹”,那么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上面所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是一定得起诉呢?

当然不是啦~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候,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可以走进人民法院大门,直接申请调解。

那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需要哪些材料呢?

带这些材料就可以了。↓

一、患者本人身份证;

二、如患者不能够亲自前来法院,可以委托患者近亲属前来,需要提供患者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患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前来法院申请的,需要提供患者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填写申请调解的申请书;

五、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医疗纠纷基本证据。

上述资料提供完毕,法院会予以立案,立案的字号为“引调”,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将医疗纠纷相关材料引导到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便会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内容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是否有代理人;

(二)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四)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规范、具体;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员是否存在强迫调解或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六)调解协议是否涉及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执行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会下裁定,赋予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一

医院进行“右肾切除术”后出现小肠穿孔,其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邹女士没吵没闹,走进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退休前是医生的程大姐作为调解员接待了邹女士,并让邹女士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医院联系,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程大姐细致的分析,医院承认构成了医疗过失,按照邹女士的实际情况,医院同意赔偿邹女士经济损失7万元。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邹女士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

裁定书明确载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二

严某医院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术后却出现了术后肠瘘,于是又进行了清创缝合手术。但之后出现发热、恶心呕吐,腹痛多次住院治疗,于是严某走进了法院。

法院根据严某的实际情况,按照“立预”进行了立案,并将该案引导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严某向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得到鉴定结果后,严某表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严某已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这个鉴定结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程大姐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很快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严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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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领导‖华志浩

文字‖詹红霞

编辑‖邹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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