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不当致人损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年6月5日,陈某因医院住院治疗至当年6月14日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穿孔、阑尾周围脓肿,住院期间行阑尾周围脓肿引流术、阑尾切除术。手术后,陈某切口疼痛伴红肿多次入院治疗,医院住院治疗43天,被诊断为肠瘘、阑尾术后、手术切口感染,住院期间又进行了右半结肠切除术。经鉴定,陈某损伤构成八级残疾;西双版纳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陈某的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以身医院赔偿.77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发症,并对并发症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某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自身的原发疾病情况,医院的过错程度,对陈某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陈某、某医院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据此,认定在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基于自身原发疾病自行承担30%的损害责任,某医院赔偿后仍不足的经济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医院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医院赔偿陈某.77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鉴定,陈某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某医院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某医院的过错程度、陈某的自身原发疾病情况,医院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损害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供稿: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玉的勒)

主办:西双版纳州普法办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本期监制:游江

审核:舒莉萍

编辑:彭巧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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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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