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有的医疗技术下,阑尾炎手术是非常成熟的简单手术,导致术后死亡的案例极为少见。但在就医过程中,稍有疏忽,“小病”也会酿成“大祸”。现将我本人代理的几件阑尾炎手术死亡案件中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患方原因分析
1、阑尾炎发作后,症状一旦不典型,患者往往会发热、腹痛,腹泻等在家自己随便吃药、或者到附近找家小诊所挂挂水消消炎,在病情加重或者恶化,患者本人不能承受发热、腹痛之苦医院就诊。但这段时间的拖延,往往会将单纯性阑尾炎拖成了阑尾脓肿,增加手术难度,或者无法立即手术切除。
2、患者如果有其他基础性疾病,譬如高血糖,就会增加后期手术的处理难度,以及治疗上的麻烦。
3、患者在保守治疗期间,有时会等不得如果要求提前出院,或者出院后未按医嘱治疗,也会造成脓肿的不可控制,加重病情的发展。这对引起后面的穿孔,继发腹腔感染,甚至于感染性休克,也有一定的责任。
二、院方原因分析
1、阑尾炎手术属于急诊手术,只要有手术指征,就必要立即实施手术,诊疗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拖延,理由多种多样。
2、病情的拖延导致脓肿的,必须谨慎选择是否选择,有时还要切开引流手术,以防止感染扩散,但医院有时就保守治疗。
3、术后并发症的预防与诊断不明,有些有麻痹性肠梗阻的病人未做相关检查,立即给流质,加强病情发展的。
4、外科医生不重视内科基础性疾病的治疗与诊断的,导致手术并发症加重发展。
5、各种原因导致的病人收治不符合规范的,甚至于把诊断明确的阑尾炎收到内科的,老年科的情形。
6、院方的诊断与治疗不符合规范,导致误诊的,对病情发展观察疏忽的。
7、病情加重,不及时转诊。特别是到了后期的感染性休克、脓毒症的出现,医院的,导致患者丧失救治机会。
医疗损害鉴定中,往往会结合医疗过错行为的存在,以及患者既往病史、拖延病程、不遵医嘱等因素综合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多半在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杨东升,博士研究生,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医药法学研究会理事,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泰州市人民政府、海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泰州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年获得执业医师资格,主要担任医疗卫生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患方的医疗侵权诉讼,参与尸检、医疗损害鉴定、病案过错分析、诉讼、调解等。